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规章制度

深圳市德义爱心促进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2018-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的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有义务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会设置专人负责管理、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与社会组织有关的以下信息自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经核准的章程;党组织的基本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备案名单、换届会议信息;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境内外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二)年报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

(三)财务信息:包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重大资助项目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活动信息:包括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论坛或展览、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五)其他信息:包括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授权委托事项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情况;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当年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


 第三章   公开途径和方式

第七条 本会主要的信息公开渠道为官网www.deyijijin.org和微信公众号“德义慈善”、“一起慈善”。信息载体可以是图文、音频、视频、H5页面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本会应当在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本会对外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任意修改;确需要更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公开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条 指定专人负责公开的纸质原始档案存档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本会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五章     反馈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与本会相关的报道和质疑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715起执行。


 

 

 

 

深圳市德义爱心促进会

                                                         20187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