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会诚信建设,激发组织活力,强化组织自律意识,提升组织公信力和综合发展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组织诚信体系建设,在本会中建立诚信承诺制度。
第一条 建立诚信承诺制度的意义
诚信承诺制度是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监管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抓手。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对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诚信承诺的定义
诚信承诺是指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在开展相关活动之前,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条 诚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依法开展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开展活动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将通过市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诚信承诺相关信息。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无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守合同、重诚信,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四条 诚信承诺的程序
(一)确定《诚信承诺书》。
(二)组织承诺。我会及我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员工签订《诚信承诺书》,做出承诺,并将机构的承诺书进行公示。
(三)诚信存档。《诚信承诺书》由诚信承诺对象填写,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我会印章。《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诚信承诺对象留存、一份由机构留存, 一份机构留存等待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社会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诚信承诺。
(四)信息公示。通过“深圳市德义促进会”网站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附则
本制度自2016年1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理事会解释。